
政策申请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在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 平台整理
- 申请截止
- 2027-12-31
- 额度
- 最高 5000 万元
- 级别
- 国家级
- 类别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主管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申请条件
- 小型微利企业须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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