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申请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0〕111号明确了技术转让的范围和条件:包括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该政策属常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
- 平台整理
- 额度
- 最高 500 万元
- 级别
- 国家级
- 类别
- 研发投入
- 主管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申请条件
-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 转让的是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 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的,不享受该优惠
- 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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