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申请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 平台整理
- 级别
- 国家级
- 类别
- 研发投入
- 主管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申请条件
-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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