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申请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结转年限上限由5年延长至10年。高新技术企业按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国科发政〔2017〕115号取得登记编号。文件未设截止期限,属常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适用。
- 平台整理
- 级别
- 国家级
- 类别
- 高新技术企业
- 主管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申请条件
-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
-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适用资质
- 科技型中小企业
信息由平台整理自公开渠道,不代替官方审批,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