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申请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主动承接产业需求,加快建立由市场评价技术创新成果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修订了《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 平台整理
- 适用地区
- 汕头
- 级别
- 市级
- 类别
- 研发投入
- 主管部门
-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申请条件
- 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地原则上应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
- 项目应按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为“委托开发技术合同”或“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 “买方”应为企业
- “卖方”应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或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
- 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
- 单个技术合同只能认定为1个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
- 项目不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符合财政、科技等部门的查重规定
-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均应未在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信用惩戒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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