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申请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该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企业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可在7月、10月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 平台整理
- 级别
- 国家级
- 类别
- 研发投入
- 主管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申请条件
- 开展的活动属于研发活动,研发费用按规定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 不适用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
- 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等按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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