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申请
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财关税〔2026〕7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政策的技术开发机构包括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经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等。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资格核定程序见同期印发的管理办法。
- 平台整理
- 级别
- 国家级
- 类别
- 研发投入
- 主管部门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申请条件
- 属于通知列明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等类型,并经有关部门核定
- 进口的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且在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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