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申请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与在职创办企业
《关于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加速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5〕25号,有效期至2030年11月6日)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未盈利可延长1次(不超过3年),同一单位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期间由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代缴社保和职业年金,职称评审和岗位晋升权利不受影响。科研人员也可经单位同意兼职创新或利用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在职创办企业。
- 平台整理
- 适用地区
- 上海
- 级别
- 市级
- 类别
- 人才
- 主管部门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条件
- 离岗创业人员或其团队一般应为相应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 须书面申请并经事业单位同意,事业单位不得以职称、年龄、资历、获奖层次、专利与否作为限制条件
-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须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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