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申请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8〕44号将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推广至全国。认定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组织,2026年上海等地仍依据上述两份文件开展年度认定,资格有效期三年。
- 平台整理
- 级别
- 国家级
- 类别
- 高新技术企业
- 主管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条件
-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信息由平台整理自公开渠道,不代替官方审批,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