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申请
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满足连续六个月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等条件的,可按规定比例申请退还。
- 平台整理
- 额度
- 最高 10000 万元
- 级别
- 国家级
- 类别
- 资金补贴
- 主管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申请条件
-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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