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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申请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限额标准可上浮;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可上浮。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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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截止
2027-12-31
额度
最高 2 万元
级别
国家级
类别
人才
主管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

申请条件

  • 个体经营: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企业招用: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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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2026-09-29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