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申请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限额标准可上浮;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可上浮。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平台整理
- 申请截止
- 2027-12-31
- 额度
- 最高 2 万元
- 级别
- 国家级
- 类别
- 人才
- 主管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
申请条件
- 个体经营: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企业招用: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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