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申请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其举报予以奖励。第三条 被举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符合条件的可依本办法予以奖励:
- 平台整理
- 额度
- 最高 5 万元
- 适用地区
- 佛山
- 级别
- 市级
- 类别
- 资金补贴
- 主管部门
-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条件
-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举报人申请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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