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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申请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享受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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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国家级
类别
研发投入
主管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请条件

  •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享受政策企业清单
  • 研发费用归集、委托研发等按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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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2026-11-04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