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申请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适用机构包括经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以及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退税按国家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办理。
- 平台整理
- 申请截止
- 2027-12-31
- 级别
- 国家级
- 类别
- 资金补贴
- 主管部门
-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申请条件
- 属于公告列明的内资研发机构类型,并经有关部门核定
- 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 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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