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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申请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财税〔2018〕55号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相应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将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并将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该政策便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吸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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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截止
2027-12-31
级别
国家级
类别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申请条件

  • 初创科技型企业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 投资方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持有股权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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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2026-09-29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