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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申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完善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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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中山
级别
市级
类别
税收
主管部门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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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2026-11-04举报